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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霸执字第01560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行与王福生、李铁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行,王福生,李铁生,刘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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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霸执字第01560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行。

法定代表人:张立新。被执行人王福生。被执行人李铁生。被执行人刘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王福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霸民初字第205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作出的(2015)霸民初字第205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善利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海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