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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9001民初2585号

石河子市钢林商贸有限公司与张伟、奎屯博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8-06-19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河子市钢林商贸有限公司,张伟,奎屯博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9001民初2585号原告石河子市钢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乌伊公路南11小区286号。法定代表人王主基,该公司经理。被告张伟,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石河子市。被告奎屯博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奎屯市天山新区绿莹里青年街20幢3号。法定代表人赖启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河子市钢林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伟、奎屯博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伟涉嫌刑事犯罪,正在审理,需等待其刑事案件审理结束方能审理民事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刘忠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范文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