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9001民初2585号原告石河子市钢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乌伊公路南11小区286号。法定代表人王主基,该公司经理。被告张伟,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石河子市。被告奎屯博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奎屯市天山新区绿莹里青年街20幢3号。法定代表人赖启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河子市钢林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伟、奎屯博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伟涉嫌刑事犯罪,正在审理,需等待其刑事案件审理结束方能审理民事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刘忠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范文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