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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2民初749号

梁土茂与吴亚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梁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2民初749号原告梁某,男,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公民身份号码:×××5079。委托代理人彭进,男,广东展望律师事务所。被告吴某,女,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公民身份号码:×××5062。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伟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彭洪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