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2民初749号原告梁某,男,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公民身份号码:×××5079。委托代理人彭进,男,广东展望律师事务所。被告吴某,女,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公民身份号码:×××5062。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伟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彭洪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