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03民初547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负责人钟实。委托代理人刘昊。被告徐玲苹。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徐玲苹(以下简称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门面)租赁续签合同,合同租赁期1年,时间从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止。租赁合同到期前及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交还门面,并进行了书面通知。可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租赁的坐落在秀峰路邮电新村19号门面,并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门面交付之日止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年租金10758元计算),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门面)租赁续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坐落在益阳市赫山区秀峰路邮电新村19号门面租赁给被告经营使用,租赁期限为一年,从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止,年租金10758元,门面面积31.89平方米,租金在每年度第1个月的15日前以转账方式缴付。合同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发了收回门面的书面通知。被告从2014年11月30日起至今占用该门面,并未交纳门面占用使用费。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屋(门面)租赁续签合同以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门面)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合同于2014年11月30日到期,原告不再续约,被告应将门面返还。合同到期后,被告占用门面并经营,对原告要求收取被告逾期腾房的门面占用使用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门面占用使用费参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年租金10758元)从2014年12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交付门面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玲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返还坐落在益阳市赫山区秀峰路邮电新村19号门面;
二、被告徐玲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支付门面占用使用费(以年租金10758元为标准,从2014年12月1日起计算至交付门面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徐玲苹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杏
人民陪审员 肖曙霞
人民陪审员 皮旭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