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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民初1550号之一

特技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庆堂工业(大连)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特技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庆堂工业(大连)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民初1550号之一

原告:特技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东瓯街道安丰工业区(张堡北路)。

法定代表人:吴显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锋,浙江永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庆堂工业(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龙安路*号。

法定代表人:JeromeChinlungChe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文中,该公司职工。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特技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庆堂工业(大连)有限公司合同买卖纠纷一案,被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供四份采购单,认为原、被告已约定管辖法院,本案应由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查明,

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四份采购单均记载“因履行订购单所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原、被告已约定管辖,而作为买受人的被告庆堂工业(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龙安路9号,属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辖区,本案应由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晓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振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