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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3640号

罪犯朱某某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3640号罪犯朱冬亮,男,汉族,1977年2月11日生,文盲,安徽省蚌埠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4)禹刑初字第00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冬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朱冬亮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朱冬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冬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1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该犯目前家庭生活困难。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民政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朱冬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系累犯,首次减刑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冬亮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 琳

审 判 员  曹子健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ggz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葛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