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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1执105号

邓宇蛟申请执行宜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8-01-18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宇蛟,宜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105号申请执行人邓宇蛟,男,汉族,1988年11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宜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宜宾县柏溪镇三角路200号,组织机构代码73342983-2。法定代表人文万彬,该公司董事长。邓宇蛟申请执行宜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宜民初字第37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邓宇蛟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6)川1521执105-1号执行裁定,裁定协助执行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民初字第374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固红

审 判 员  叶 佳

代理

审判员  杨宏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 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