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02执984号

齐文霞与哈尔滨市维民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齐文霞,哈尔滨市维民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984号申请执行人齐文霞。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维民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1号。法定代表人张海霞。哈尔滨道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定书哈里劳仲字[2015]第50-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齐文霞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维民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给付工资3063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维民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无银行存款记录、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齐文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文彬

审 判 员  刘 石

人民陪审员  张 岩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海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