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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30民初336号

刘胜利诉周光辉、周朝平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胜利,周光辉,周朝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30民初336号原告刘胜利,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淳化县城关镇城关村2组038号,身份证号码610430197510010010。被告周光辉,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云锦镇黄泥堡村,身份证号码510521196707233999。被告周朝平,男,汉族,住淳化县十里塬镇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胜利诉被告周光辉、周朝平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胜利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刘胜利负担。

审 判 长 杨 钊

人民陪审员 任 熙

人民陪审员 张高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邵立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