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1031号
原告:安徽华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大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志祥,该公司员工。
被告:韩星玲,女,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华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星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安徽华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韩星玲无法找到为由,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华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华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华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弓家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理
书记员 张 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