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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2889号

唐鹏飞与张文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11-20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唐鹏飞,张文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2889号原告唐鹏飞,男,汉族,1983年9月25日出生,住新郑市。委托代理人乔文芳,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治,男,汉族,1962年5月2日出生,住新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鹏飞诉被告张文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鹏飞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鹏飞的起诉。

审判员  赵瑞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小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