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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财保42号

黄细蝉与杨国军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细蝉,杨国军,阜阳市祥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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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财保42号

申请人:黄细蝉,男,1963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

申请人:杨国军,男,1995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

被

申请人:阜阳市祥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一道河路与阜王路交叉口(海丰世纪广场)1栋A1203号。

申请人黄细蝉因与被申请人杨国军、阜阳市祥源汽车��输有限公司发生交通事故需其赔偿人身、财产损失,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杨国军、阜阳市祥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人黄维忠、王桂风共同拥有的座落于莲塘镇站前西路XXX号X栋XX室房屋一套进行担保进行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细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杨国军、阜阳市祥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的价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黄维忠、王桂风共同拥有的座落于莲��镇站前西路XXX号X栋XX室房屋一套。申请人黄细蝉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欢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罗斌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