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执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汉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樊市高新开发区长虹北路29号。法定代表人邓智慧,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姚烛,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吕梁汾阳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汾阳市小南关桥南路4号。法定代表人安亚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汉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吕民一初字第88号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吕梁汾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吕梁汾阳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016年6月2日,申请执行人湖北汉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吕梁汾阳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吕梁汾阳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及对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吕梁汾阳有限公司存放在汾阳市华信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厂内1.5万吨电煤的查封;二、终结本院(2014)吕民一初字第88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玉平
审判员 谭政廷
审判员 崔建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慧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