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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刑初906号

陈萍萍容留卖淫罪2016刑初906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当事人
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6刑初90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户籍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因本案于2016年2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6〕9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容留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岑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10日始,被告人陈某以其租住的本市天河区柯木塱塘石西二街13号附近无名发廊楼上304、305房为据点,多次容留唐某甲和韦某两人进行卖淫活动,并谋取非法利益。2016年2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容留唐某甲等人在上述地址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当场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容留卖淫罪,提请本院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0日始,被告人陈某以其租住的广州市天河区柯木塱塘石西二街13号附近无名发廊楼上304、305房为据点,多次容留唐某甲和韦某两人进行卖淫活动,并谋取非法利益。2016年2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容留唐某甲等人在上述地址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当场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唐某甲、唐某乙、叶某、赖某、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房屋租赁协议书,出租屋租住人员情况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2016年10月23日止。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梁 皓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戴凡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