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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4民初1451号

鹤山市粮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亚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鹤山市粮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亚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4民初1451号

原告:鹤山市粮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伟谋。

委托代理人:胡子鹏,广东华法(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乔宝华,广东华法(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亚荣,男,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综合市场建材区,公民身份号码:×××1512。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山市粮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唐亚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山市粮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3.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06.80元,合共340.30元,由原告鹤山市粮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建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吕美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