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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执250号

漳州市城乡规划局与叶寅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漳州市城乡规划局,叶寅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250号申请执行人漳州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新浦路。法定代表人陈跃鸿,局长。被执行人叶寅声,农民。本院在执行漳州市城乡规划局与叶寅声城乡规划行政处罚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9)龙执审字第31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有履行能力,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柯经辉

审判员  洪维龙

审判员  许祥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林建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