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250号申请执行人漳州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新浦路。法定代表人陈跃鸿,局长。被执行人叶寅声,农民。本院在执行漳州市城乡规划局与叶寅声城乡规划行政处罚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9)龙执审字第31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有履行能力,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柯经辉
审判员 洪维龙
审判员 许祥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林建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