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20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人民北路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负责人彭文。被执行人陈川。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人民北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川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人民北路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989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川支行借款本金290940.69元及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律师代理费13276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川去向不明,登记在陈川名下有位于龙泉住房一套,本院已予以查封。在现场查看房屋时,案外人寥自成、邓碧辉(系夫妻关系)在该房居住,反映该房系廖自成单位分配的房屋,并办理了相关产权证。由于案外人张云清等人急需贷款资金,故将房屋产权证过户至案外人候桂兰名下用于贷款,但土地使用权证仍是寥自成的。嗣后,案外人张云清和候桂兰出具证明一份,载明银行贷款归还后,候桂兰必须将房屋产权证过户至寥自成名下,张云清对银行贷款承担担保责任。经
本院查明,廖自成将房屋过户至候桂兰名下后,候桂兰将房屋过户至刘建强名下,刘建强又将房屋过户至陈川名下。现本院要求寥自成、邓碧辉腾退房屋以便处置,寥自成、邓碧辉情绪非常激动,认为房屋系家人生存之本,且土地使用权证仍是寥自成的,故不予腾退。在本院释明法律关系后,寥自成、邓碧辉请求本院暂不执行房屋,将通过其他途径向案外人张云清追回贷款。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房屋现状后,申请执行人称银行先前也了解该情况。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就后,则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给付借款本金290940.69元及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律师代理费13276元。被执行人陈川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人民北路支行290940.69元及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律师代理费13276元。
二、终结(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989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人民北路支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皓常
审判员 伍 强
审判员 晋兆其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