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恢45号申请执行人郭满为。被执行人张婷。郭满为与张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06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张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郭满为退还人民币4019.20元。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张婷承担。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陕0402执恢45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养荣
审判员 刘 江
审判员 郭云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军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