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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执恢45号

郭满为与张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满为,张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恢45号申请执行人郭满为。被执行人张婷。郭满为与张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06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张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郭满为退还人民币4019.20元。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张婷承担。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陕0402执恢45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养荣

审判员  刘 江

审判员  郭云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军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