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3713号罪犯魏海,男,汉族,1989年9月22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凤台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2日作出(2009)凤刑初字第0127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魏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04月2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4年05月2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魏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魏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省局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魏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魏海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 琳
审 判 员 曹子健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ggz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