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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7民初1835号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1835号原告张某,男,1983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刘某,女,1985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裴忠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崔治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