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2民初1134号原告韩某被告蒋某原告韩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韩某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提出撤回诉讼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韩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史维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郑红 搜索“”
韩小光诉蒋秀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2民初1134号原告韩某被告蒋某原告韩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韩某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提出撤回诉讼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韩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史维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郑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