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3772号罪犯郑从旭,男,汉族,1962年8月15日生,中专文化,安徽省蚌埠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5日作出(2011)龙刑初字第00022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郑从旭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6年5月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6年5月27日在本院第五法庭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建红、张娟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王光为、葛世刚,罪犯郑从旭、证人李业龙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郑从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有较好的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郑从旭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从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实,该犯至2016年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2、罪犯郑从旭的陈述及证人李业龙证言证实,罪犯郑从旭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长淮卫司法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郑从旭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有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4、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的情况说明、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证实,罪犯郑从旭案后已退缴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罪犯郑从旭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6年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经郑从旭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郑从旭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郑从旭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 琳
审 判 员 曹子健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ggz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