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626民初1494号

刘某与杨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刘某,杨某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626民初1494号原告刘某,职工。委托代理人成忠,邹平环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某甲,农民。

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原告委托代理人成忠及被告杨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3年3月20日经邹平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当初约定婚生子杨某乙由被告抚养,但被告无时间也无精力照顾,遂将杨某乙送至我处居住生活,期间也未支付过抚养费用。因杨某乙与我一家人共同生活多年,生活环境适应,并且我再婚后居住在邹平县城,有稳定的工作收入,杨某乙在县城就读小学初中对其成长更为有利,所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将杨某乙判归我抚养。

被告杨某甲辩称,杨某乙并非一直由原告抚养,即使是在原告老家济南市平阴县居住生活期间,承担照料责任的也是原告之母而非原告,因为原告常年在邹平县城上班,每年与杨某乙相处的时间只有十几天。此外,我曾向原告母亲支付过约10000元的抚养费。所以,我自己完全具备抚养能力,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刘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2013)邹民初字第457号民事调解书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经邹平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杨某乙由被告杨某甲抚养;2、平阴县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婚生子杨某乙自2009年2月起,除2013年6月至2014年10月外,其余时间都在该村随其外公外婆居住生活;3、平阴县某小学证明一份,证明杨某乙现就读于平阴县某小学一年级一班;4、杨某乙证明一份,证明杨某乙自述自己愿意跟随妈妈一起生活,请求法院考虑孩子的意见;5、出生医学证明一份,证明杨某乙出生于××××年×月×日;6、邹平县美夜酒店收入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现就职于邹平县美夜酒店,月薪3500元。经当庭质证,被告杨某甲对1号、5号证据无异议,对2号、3号、4号、6号证据提出异议,理由是:1、在2012年年底,被告曾将杨某乙接回,在邹平县长山镇××幼儿园××一年半,除这段时间外,每逢过年和放假被告都去接杨某乙回来居住;2、杨某乙现已不在平阴县某小学上学,自2016年4月20日前后就在邹平县长山镇第二初级中学小学部读一年级;3、杨某乙的证明虽是本人书写,但是他目前年龄太小,并没有自己的主见;4、邹平县美夜酒店的证明,被告认为是该单位随便打印一份盖上公章的,不能证明原告的真实收入。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杨某甲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综合以上举证、质证意见及当事人陈述,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1号证据,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5号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亦予以采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刘某诉请变更婚生子杨某乙的抚养关系,应符合法定事由,其提交的2号、3号、4号、6号证据,不能够证实任何一种情形的存在,本院均不予采纳。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子杨某乙,现随被告一起生活。因夫妻感情破裂,经邹平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于2013年3月20日达成协议,约定离婚后婚生子杨某乙由被告自力抚养。2016年4月18日,原告以杨某乙已与己方共同生活多年、归由己方抚养更有利于其学习成长为由诉来本院,要求变更杨某乙的抚养关系。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甲自愿调解离婚并就婚生子杨某乙的抚养问题达成了协议,本院民事调解书对此予以确认后便具有法律效力,如确需变更,应符合法定事由,原告诉请变更杨某乙的抚养关系的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海霞

审 判 员  王 谦

人民陪审员  张 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高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