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4执148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宁波力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628796-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东商初字第0039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力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波力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波力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宁波力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浦发银行宁波分行的94×××86的存款人民币187397.9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