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6民初540号原告张某。被告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齐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磊 更多数据:
张某与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6民初540号原告张某。被告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齐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