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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6民初540号

张某与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岳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6民初540号原告张某。被告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齐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