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5901号原告成都东金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中和镇。法定代表人鲁道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勇,四川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顶立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怡福路。法定代表人张兴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东金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顶立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东金涂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成都东金涂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东金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元,由原告成都东金涂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聂 珺
人民陪审员 果蓉生
人民陪审员 夏桂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覃钰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