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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1319号

林来信与黄振春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来信,黄振春,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南安市仑苍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1319号原告林来信,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汪小燕,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振春,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高岩新村55幢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54965669H。法定代表人巫华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光俊,福建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安市仑苍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南安市仓仓镇。法定代表人黄毓林,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唐晓佳,福建柳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来信诉与被告黄振春、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南安市仑苍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黄振春已达成庭外和解并执行、其合法权益已经得到维护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来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为4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何志刚

代理

审判员  尤加阳

人民陪审员  洪景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叶海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