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1319号原告林来信,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汪小燕,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振春,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高岩新村55幢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54965669H。法定代表人巫华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光俊,福建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安市仑苍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南安市仓仓镇。法定代表人黄毓林,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唐晓佳,福建柳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来信诉与被告黄振春、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南安市仑苍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黄振春已达成庭外和解并执行、其合法权益已经得到维护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来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为4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何志刚
代理
审判员 尤加阳
人民陪审员 洪景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叶海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