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81执25号申请人杨计午申请执行赵钱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的(2015)原商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赵钱同暂无履行能力,经合议庭合议此案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平市人民法院的(2015)原商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 怀 礼
审判员 岳 满 廷
审判员 李 俊 廷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晓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