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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1民初1248号

赵圣利、赵献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圣利,赵献忠,赵保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1248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行

法定代表人:王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亚鸣、李贺,该行客户经理。被告赵圣利,男,汉族,1962年0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赵献忠,男,汉族,1973年08月0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赵保成,男,汉族,1964年0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行与被告赵献忠、赵圣利、赵保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罗静涵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孙莉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