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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5847号

黄江河与詹世彬、安溪新景闽台文化园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江河,詹世彬,安溪新景闽台文化园有限公司,杨秀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5847号原告黄江河,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陈文仕,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世彬,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安溪新景闽台文化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特产城二期14号楼二层201室。法定代表人钟金灿。被告杨秀华,女,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黄江河与被告詹世彬、安溪新景闽台文化园有限公司、杨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邱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部分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邱 瑛

人民陪审员  邓艳妹

人民陪审员  叶爱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

书 记员  叶鹭燕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