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1747号原告相华。被告程光凤。本院在审理原告相华与被告程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相华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相华主动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相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相华负担。
审判员 王成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