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11民初1747号

相华诉程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相华,程光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1747号原告相华。被告程光凤。本院在审理原告相华与被告程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相华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相华主动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相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相华负担。

审判员  王成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