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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民初915号

潘上海与李学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潘上海,李学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0民初915号原告潘上海,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都县。被告李学新,男,195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都县。

原告潘上海与被告李学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潘上海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潘上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潘上海撤回对被告李学新的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18268元,减半收取9134元,由原告潘上海承担。

审判长 郭 磊

审判员 连 宏

审判员 冯春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周 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