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0民初915号原告潘上海,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都县。被告李学新,男,195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都县。
原告潘上海与被告李学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潘上海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潘上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潘上海撤回对被告李学新的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18268元,减半收取9134元,由原告潘上海承担。
审判长 郭 磊
审判员 连 宏
审判员 冯春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周 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