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第1623号原告鲍立芳,女,1957年1月17月生,汉族,江西赣州人,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黄媛媛,女,1985年2月20日生,汉族,江西赣州人,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被2)。住所地:赣州市南河路38号江畔翠榕居D栋。组织机构代码:73637940-4。负责人刘峰,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鲍立芳诉被告黄媛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鲍立芳尚未治疗终结,后续治疗费用无法确定故申请中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需要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傅一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蔡 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