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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民初第1623号

鲍立芳与黄媛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鲍立芳,黄媛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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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第1623号原告鲍立芳,女,1957年1月17月生,汉族,江西赣州人,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黄媛媛,女,1985年2月20日生,汉族,江西赣州人,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被2)。住所地:赣州市南河路38号江畔翠榕居D栋。组织机构代码:73637940-4。负责人刘峰,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鲍立芳诉被告黄媛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鲍立芳尚未治疗终结,后续治疗费用无法确定故申请中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需要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傅一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蔡 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