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8民初801号原告崔二牛。被告张老胜,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二牛与被告张老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二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会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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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二牛与被告张老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 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8民初801号原告崔二牛。被告张老胜,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二牛与被告张老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二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会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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