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初217号原告郭连桂,女,汉族,1951年3月14日出生,住博爱县。委托代理人范柏树,博爱县清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作市孜孜园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金城乡西金城村。法定代表人王红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刘边疆,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博爱县。
原告郭连桂诉被告焦作市孜孜园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边疆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连桂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边疆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连桂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连桂撤回对被告刘边疆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云峰
人民陪审员 梁晓林
人民陪审员 连继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吕寒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