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521执103号

陈进忠与黄议、黄明、李大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8-10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进忠,黄议,黄明,李大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103号申请执行人陈进忠。被执行人黄议。被执行人黄明。被执行人李大红。陈进忠与黄议、黄明、李大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宾民初字第32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进忠于2016年2月2日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314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宾民初字第32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固红

审 判 员  刘春琼

代理

审判员  官正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阳 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