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湘0981民初448号原告李某,女,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委托代理人曹建平,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执行款项、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汤某,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委托代理人潭谈,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李某与被告汤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李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于2014年3月19日在沅江市民政局协议离婚,根据协议,被告应给原告经济补偿金15万元,分五次于2014年内付清,后被告仅给付3万元,余额12万元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汤某辩称,被告仅仅是三眼塘镇卫生院的小职员,工资只有2000元每月,无给予李某经济补偿金的能力,原、被告婚生子出生至今因身体及教育费原因已经花去大量费用,以后还需要大量医疗费及抚养费,希望原、被告双方为了小孩协调处理此事。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于2014年3月19日在沅江市民政局协议离婚,根据协议,被告应给原告经济补偿金15万元,分五次于2014年内付清,后被告仅给付3万元,余额12万元被告至今未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汤某支付8万元给原告李某,当场支付4万元,余款4万元于2017年6月底付清,原告李某放弃其他请求。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李某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
审判员 李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理
书记员 夏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