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8民初519号原告刘芳,女,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村民,住山西省昔阳县。委托代理人罗霄龙,山西华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永刚,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村民,住山西省太原市,身份证号。被告张养丽,女,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芳与被告魏永刚、张养丽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芳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芳负担。
审 判 长 罗文杰
人民陪审员 张凤兰
人民陪审员 张 启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 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