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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8民初519号

刘芳与魏永刚、张养丽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芳,魏永刚,张养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8民初519号原告刘芳,女,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村民,住山西省昔阳县。委托代理人罗霄龙,山西华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永刚,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村民,住山西省太原市,身份证号。被告张养丽,女,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芳与被告魏永刚、张养丽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芳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芳负担。

审 判 长  罗文杰

人民陪审员  张凤兰

人民陪审员  张 启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 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