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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刑初2072号

2072陈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粤0307刑初207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陈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因本案,于2016年5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6]20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二至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被告人陈某饮酒后于2016年5月21日23时30分许,驾驶粤G0****号机动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某公路路段时遇坪山交警大队民警设卡查车,民警示意陈某停车接受检查,陈某反而强行倒车逃避检查。陈某在倒车的过程中与一辆粤BU****号牌轿车及路旁护栏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及护栏损坏。执勤民警在现场控制住被告人陈某后,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4毫克每100毫升,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陈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6.11毫克每100毫升。案发后,已对粤BU****号牌轿车驾驶人罗某某赔偿人民币2000元。本院意见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逃避公安机关检查、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的从重情节,及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已赔偿被害人的从轻情节。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温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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