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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5民初258号

李安彬诉昆明邦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安彬,昆明邦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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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325民初258号原告李安彬,男,1975年10月8日生,姚安县兴发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者。住四川省隆昌县,现住姚安县。委托代理人卢连贵,四川川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邦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北京路北辰财富中心商住楼*幢*单元****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134449986。法定代表人李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慧玲,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雪宇,云南凝杰鼎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受理原告李安彬诉被告昆明邦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昆明邦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不属于本案的被告住所地法院,本案应由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是因租赁合同引起的纠纷,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昆明邦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昆明邦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直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