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1881号原告刘东升。委托代理人李进宇,山东康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建工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何晔庭,职务执行董事。被告王加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东升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加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东升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建工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加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东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程程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