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5执保124号申请人四川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新华大道二段728号1栋321-327号。
法定代表人:龚翼华。被申请人成都高新翠屏湾诊所有限公司,地址:成都高新区泰和二街327号1层。
法定代表人:高小勇。申请人四川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成都高新翠屏湾诊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7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成都高新翠屏湾诊所有限公司价值7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四川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7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劲松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宋佳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