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2民初574号
原告:孙明仁。
被告:王俊英。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明仁与被告王俊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明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明仁负担。
审判员 张红芝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闫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