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1754-1号
原告:赵淑新,女,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中电华兴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立信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娟,经理。
被告:张树,男,1968年4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东盛路派出所杏花苑**栋1门***号。
原告赵淑新诉被告中电华兴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赵淑新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中电华兴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树的财产诉讼保全,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赵淑新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长春市天驿达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长春市绿园区西新工业集中区(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长国用***号,地号***,使用权面积为14297平方米)的工业用地及工业用地的地上物。
二、查封、冻结被告中电华兴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树银行存款10,000,000.00元或等值财产、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邢子健
审 判 员 韩 玲
人民陪审员 季清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苏春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