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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7执124号

申请执行人垣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马青青、靳卫红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垣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青青,靳卫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7执124号申请执行人垣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垣曲县黄河路134号。法定代表人尉海刚,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马青青,女,1990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垣曲县。被执行人靳卫红,男,1966年6月16日生,汉族,垣曲县教育局干部,住垣曲县。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2015)垣商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垣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马青青、靳卫红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薛红岩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