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02刑初327号公诉机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南通市崇川区鑫艺电玩城工作。被告人黄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8日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通崇检诉刑诉(2016)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1月,被告人黄某从他人处接手经营本市崇川区濠西路轻纺城二楼鑫艺电玩城。2016年2月,被告人黄某为赚取更多的利润在鑫艺电玩城一暗房内摆设两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人赌博,并雇佣张某甲为赌博人员进行上分退分服务。2016年3月10日晚上,该赌博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发现正在运行的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二台,当场查获赌资人民币19480元,行政处罚涉赌人员四人。经鉴定,该暗房内“至尊宝”捕鱼机1台(八机位均可单独、正常运行游戏),“幸运大师”押分机1台(八机位均可单独、正常运行游戏),均为具有选定赔率、以小博大,上分、退分,荧屏计分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被告人黄某于2016年3月10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举证的被告人黄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黄某的供述,证人张某甲、翁某、沈某、于某、张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苏某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让协议,娱乐经营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检验报告书,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核实,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设置十台以上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此款由被告人黄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对涉案赌资人民币194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于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
三、对案涉赌博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赌博机现扣押于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周怀洲
代理
审判员 王 林
人民陪审员 缪 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亚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