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2149-1号
原告:潍坊龙泉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冶源镇杨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利山,总经理。
被告:张佃跃。上列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对被告的银行存款25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结和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若被告银行存款不足上述数额,则查封或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新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相益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