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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初2149-1号

潍坊龙泉饲料有限公司与张佃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潍坊龙泉饲料有限公司,张佃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2149-1号

原告:潍坊龙泉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冶源镇杨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利山,总经理。

被告:张佃跃。上列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对被告的银行存款25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结和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若被告银行存款不足上述数额,则查封或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新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相益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