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4民初1330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慧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