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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4民初1330号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4民初1330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慧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