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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瑞执字第00710号之一

周俊军、张远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俊军,张远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瑞执字第007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俊军,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所地瑞昌市。被执行人张远华,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所地瑞昌市。本院在执行周俊军申请张远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俊军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晓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郑 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