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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142号

保定融联投资有限公司与刘敏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保定融联投资有限公司,刘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保定融联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静,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保定融联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落实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3291号民事判决书。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贤

审判员 肖世欣

审判员 吴占银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解 飞 百度搜索“”